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

来源: 日期:2015-08-03 19:23:00      字体大小:

 
事项名称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具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产;
3、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4、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办理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5、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6、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7、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地点 海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管理科
办理时间 7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资质范围: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1、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在收到完善的申请资料后,办理受理手续。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受理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企业资质通过评审后经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