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来源: 日期:2012-07-25 17:54:16      字体大小:

办理机关
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理时间(参考)
周一至周六8:30至11:30;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条件
1.男女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
2.该结婚登记在中国内地办理(含中国驻外使领馆);
3.双方目前仍然维持婚姻关系;
4.双方自愿离婚;
5.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精神病史和智力低下等情形);
6.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所需材料
1.户口簿;
2.身份证;
3.本人结婚证;
4.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
5.本人两张两寸近期免冠单人照片。
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
2.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二、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三、登记
1.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办理
时限
即时办理(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收费标准
婚姻登记证工本费9元/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条例》;
备注 
户口簿、身份证、离婚协议书和照片的具体要求见《婚姻登记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