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登记(临时经营)

来源:海南报社 日期:2015-07-23 23:24:00      字体大小:

  事项名称:设立登记(临时经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

  申请条件: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无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4.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5.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的。

  办理材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

  4.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报送)

  5.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条件报送)

  6. 居民身份认定书(条件报送)

  7. 居民身份认定书复印件(条件报送)

  8. 境外注册登记证件(条件报送)

  9. 境外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条件报送)

  10.项目合同或协议(条件报送)

  11.项目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条件报送)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报送条件为: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办理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

  2.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

  3.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

  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工作日

  联系电话:12366

  办理流程:

  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提出税务登记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提供资料齐全有效的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