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登记

来源:海南报社 日期:2015-07-23 23:26:00      字体大小:

 事项名称:变更登记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申请条件: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办理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条件报送)

3.工商营业执照(条件报送)

4.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条件报送)

5.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6.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报送条件为:

1.《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的报送条件为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发生变化的;

2.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发生变化的。

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工作日

联系电话:12366

办理流程:

1.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提出变更税务登记申请。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变更登记信息。对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收缴并核销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

(2)被调查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申请变更经营地址登记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税务变更;

(3)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收缴旧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