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来源:海南报社 日期:2015-07-27 18:21:00      字体大小:

 
 

 

事项名称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设定依据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1]94号)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和事实上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补助金的通知》(青民发[2011]101号)

申请条件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并经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儿童福利证》的未成年人。

事实上无人抚养补助对象:单亲无抚养能力、父母不履行监护义务一年以上、父母双方服刑人员子女并经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儿童福利证》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公民。

办理材料

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牧)、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资料:1、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填写的《青海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附件1)或《青海省事实上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补助金发放申请审批表》(附件2);2、本人及其居住家庭主要成员户口簿复印件、主要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3、孤儿应提交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父母死亡或失踪证明;4、父母双方服刑子女应提交法院判决书;

福利机构养育儿童由机构直接向所属民政部门申请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申领时需递交以下材料:1、福利机构填写的《青海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2、父母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弃婴检拾报案证明;

办理地点

各县民政局

办理时间

全年

办理电话

 

办理流程

(一)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牧)、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资料:1、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填写的《青海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附件1)或《青海省事实上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补助金发放申请审批表》(附件2);2、本人及其居住家庭主要成员户口簿复印件、主要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3、孤儿应提交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父母死亡或失踪证明;4、父母双方服刑子女应提交法院判决书;村(牧)、居委会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人递交的材料和相关证明一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由村(牧)、居委会对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出具单亲无抚养能力或父母不履行监护义务一年以上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到材料后,对申请人及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发给《儿童福利证》,核定发放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或事实上无人抚养补助金。同时,将儿童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登记备案。
(二)福利机构养育儿童由机构直接向所属民政部门申请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申领时需递交以下材料:1、福利机构填写的《青海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2、父母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弃婴检拾报案证明;所属民政部门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儿童福利证》,核定发放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儿童信息由所在福利机构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登记备案。

(三)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