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边境地区公民办理《出入境通行证》

来源: 日期:2012-07-31 16:39:00      字体大小:

行政事项:
非边境地区公民办理《出入境通行证》
办理内容:
非边境地区公民办理《出入境通行证》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非边境地区公民
申请材料:


    (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三)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四)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及复印件,以及下列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一)从事边境贸易的,提交在边境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经营者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提交所在的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证明材料和本人导游证;
    (三)参加边境旅游的,提交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相关材料。
许可程序:
公民申请出入境通行证应由本人向边境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出入境通行证,并从公安部规定的口岸出入境。
收费标准:
一次出境或者一次入境有效:20元/本,多次出入境有效:100元/本
办理时间: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偏远地区或交通不便的地区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延长至30日。
主办单位: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