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领用

来源:海南报社 日期:2015-07-28 17:11:00      字体大小:

   

事项名称:增值税发票领用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等

申请条件: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后,可以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到税务机关领取发票。

办理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税控IC 卡或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3.《发票领用簿》

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工作日

联系电话:12366

办理流程: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领用发票,在领用薄上打印领用记录,将实物发票交给纳税人。

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用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放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辅导期纳税人领用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发放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用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用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用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用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放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用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