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来源: 日期:2015-09-10 16:01:00 字体大小:小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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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依据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企业 |
办理条件 |
1、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3、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3个月内,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4、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
申办材料 |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书。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3、环境保护执行报告。 |
办理程序 |
1、建设单位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2、需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的项目,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开展监测或调查(调查可由有资质的环评单位承担),并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3、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相关资料。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验收组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5、验收组现场验收合格,进行竣工验收公示。若验收不合格,则不得投入正式生产,并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6、公示通过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验收意见。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无收费 |
承办机构 |
州环保局 |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
办理日期:工作日
办理地点:城北区州环保局 |
联系方式 |
0974-85396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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