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事项告知单
来源: 日期:2016-09-19 16:03:00 字体大小:小 大
事项依据 |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企业 |
办理条件 | 1、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3、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3个月内,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4、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
申办材料 |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登记卡)。 3、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 4、环境保护执行报告。 |
办理程序 | 1、窗口受理 2、受理公示 3、现场踏勘 4、拟批准公示 5、环评科审核 6、领导审批 7、窗口办结 |
办理时限 | 验收报告27日、验收表26日、登记卡随到随办。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承办机构 | 萍乡市环保局 |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 办理日期:工作日 办理地点:城北区州环保局 邮编:813000 |
联系方式 | 0974-85396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