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来源:SRC-856150009 日期:2015-08-03 18:55:00      字体大小:

 

办事指南报送要素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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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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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1、青海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办法(青政[1998]78号);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3、青海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青社险字[200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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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参保单位:行政、事业各类企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2、参保个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职工居民均可自愿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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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1、参保单位: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开户银行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2、参保个人:填写养老保险登记表、身份证、户口簿、小二寸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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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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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单位(养老):每月1日至20日除12月份;

个人(养老):每月1日至25日除12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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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0974-851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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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