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旅行社申请设立本地分社的相关手续

来源:海南报社 日期:2015-07-27 23:49:00      字体大小:

事项名称

本地旅行社申请设立本地分社的相关手续

设定依据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条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 “旅行社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分社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名义从事《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的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申请条件

符合《旅行社条例》第十四条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规定: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办理材料

1.设立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旅行社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原件; 
3.分社《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5.银行出具的设立社增存分社质量保证金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设立社与分社员工订立的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 
7.分社办公场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地点

到设立地所在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办理时间

根据当地区、县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日时间来定

办理电话

未知

办理流程

(一) 初审与转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申请人应向拟
设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申请文件,拟设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从所在地区旅游业发展规划和旅游市场需要出发,结合其所掌握的申请人的真实情况等进行初步审查,就设立申请的旅行社是否符合规划和需要,以及对本地区旅游发展和行业管理的作用、影响,提出本部门的初审意见,并作出通过初审转报省旅游局研究审批或不予通过初审通知申请人的决定。
(二) 审批:省旅游局应当自收到拟设地旅游行政管理部
门的初审意见和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向申请者正式发出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的文件。
(三) 发证:国内旅行社被批准后省旅游局通知拟设地旅
游局按规定收取质量保证金;申请人持交款凭证复印件到省旅游局质量规范管理处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四)注册:申请人须在《经营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持省旅游局批准设立的文件和《经营许可证》到拟设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和领取营业执照,并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报省旅游局备案。
无故逾期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许可证》自动作废,由颁证机关收回。
(五)《许可证》有效期三年。旅行社应当在《许可证》到期之日前的三个月内,持到期《许可证》及其副本,到颁发机关换发《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如《许可证》载明项目内容变更,或损坏、遗失,应当在发生变更等情形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持原《许可证》或遗失证明材料,向颁发机关申请换发或补发。无故逾期不办理手续的,《许可证》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