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单位核定

来源: 日期:2015-09-19 15:55:00      字体大小: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三条、第十三条。
办理对象及范围           机关      
办理条件  (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原则上从现已公布的下一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筛选; 
(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建筑和历史遗存也可越级上报; 
(三)除特殊情况外,申报单位必须完成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即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保护机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办材料  (一)申请书(使用范本,原件,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类别、地点、时代、拟申报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
(二)推荐文件: 
1.详细文字说明(地理位置、历史沿革、内容、价值评定、保护维修或考古发掘情况、保存现状、“四有”工作情况、相关文献); 
2.州人民政府公布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有关保护机构组成情况的文件等(复印件); 
3.专家鉴定和推荐意见(原件)。 
(三)图纸(原件): 
1.地理位置图; 
2.实测总平面图(以红线标出保护范围、以蓝线标出建设控制地带); 
3.主体建筑物的平面图、立面图、纵向剖面图、横向剖面图等。 
(四)照片(原件):
1.全景照片(有条件的要附航测照片); 
2.文物主体建筑正面、背面、侧面、重要特征部位和构件照片; 
3.重要藏品和附属文物照片(不超过5件); 
4.保护标志、界桩安置等照片; 
5.能够反映文物建筑主要面貌的幻灯片3—5张; 
6.重要的要有全面介绍文物保护单位的光盘或录像带;
7.碑刻类文物要有实物拓片。 
以上图纸和照片均需有简要的文字说明,申报材料3份;
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现场考察; (三)组织专家论证; (四)经审查同意的,报州政府核定公布,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无
承办机构  州文化体育局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城北新区四大班子综合楼
联系方式  0974-8523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