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信息
信件类型 |
申诉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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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三支一扶 | ||
内容 | 尊敬的领导: 你好,本人是今年刚考上“三支一扶”的大学生,在这之前属于现在所在单位的临聘人员缴纳医疗保险,可当我考上三支一扶工资并不是本单位发而是由财政发,现在我们会计要求我退还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这合理吗?? | ||
办件编号 | 提交时间 | 2017-11-10 10:35: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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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信息
处理状态 |
已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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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
网民!您好: 关于反映“三支一扶”问题,经海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海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调动、死亡以及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由原单位缴清其应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的相关规定,所在单位必须依法缴纳终止劳动合同之前的所有医疗保险费用,而不得让其本人退还考上“三支一扶”之前由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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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 海南州信访局 | 回复时间 | 2018-01-08 09:1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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