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工作依据 |
具体条款 |
类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
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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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2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 |
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对前条所列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一)资金、财产的验证和使用管理情况;(二)财务收支和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三)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四)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五)收益(利润)分配情况;(六)承包费等集体专项资金的预算、提取和使用情况;(七)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情况(八)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九)侵占集体财产等损害合作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十)乡经营管理站代管的集体资金管理情况;(十二)当地人民政府、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等委托的其它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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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
法律 |
4 |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
第十六条规定: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以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物价主管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 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必须由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农民负担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出台涉农收费的文件和措施;对违规出台的,农民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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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