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工作依据 |
具体条款 |
类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第57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法律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第46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
法律 |
3 |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第41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水事纠纷。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不成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解本乡镇的水事纠纷,配合上级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水事纠纷。 |
地方性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