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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州水利行政调解工作法律依据
时间:2017-02-14| 编辑:shg|【

序号

工作依据

具体条款

类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7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46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法律

3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41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水事纠纷。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不成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解本乡镇的水事纠纷,配合上级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水事纠纷。

地方性法规